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认定考核办法

来源:匿名  发布日期:2015-06-16 14:17  浏览次数:434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认定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农经发〔2013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集约要素资源,延长产业链条,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  建设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坚持省地共建、以县为主;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与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或物流园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管理与服务;园区运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

(二)龙头企业集聚。园区集聚了5家(含)以上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超过15家。示范园区内龙头企业总体年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以上。

(三)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园区有详细的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5平方公里,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五)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园区及园区内龙头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带动农户范围广、数量大,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带动当地农户比例不低于50%。园区内龙头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60%,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六)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有与园区相配套的高标准原料基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21。园区农产品加工值占当年园区工业总值比重不低于70%

(七)农产品品牌发展较好。园区内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数量多,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品牌认证,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八)公共服务较为完善。园区主管部门或当地科研、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了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1个,为园区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

(九)园区农产品加工业要保持稳定、快速增长,年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快的山区可放宽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拟定申报文本,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择优向省农业厅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园区概况、经济运行现状、建设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情况、所在县基本经济情况以及申报理由。

(二)主要文件,包括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申报意见;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推荐文件;园区相关文件,包括机构成立和管理人员任命等相关材料。

(三)园区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当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龙头企业在划定区域内集聚发展的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入住时间、占地面积、经营情况等。

(四)园区建设图,包括发展规划图(园区范围、面积、设施情况及建设方案);现有及预期入驻重点企业分布图。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厅产业化主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初审,提出入围的园区名单。

(二)省农业厅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行政管理部门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入围的园区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排出名单顺序,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农业厅产业化主管机构将评审的顺序名单及评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湖北农业信息网等公开媒体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者,由省农业厅发文认定为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九条  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方可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对发展突出的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优先申报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十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指导与服务支持力度,整合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高产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其他涉农项目,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一条  对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实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确保规范运行,健康发展;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按照要求网上填报《运行情况半年报表》和《运行情况年报表》。同时向省农业厅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考核认定。已认定的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于考核年份填报《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考核表》,报所在地的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农业厅考核,考核标准与程序依照新认定的规定执行。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园区,重新发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省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存在舞弊行的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主办:湖北大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承办:湖北大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武汉盛世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广场1楼  鄂ICP备1501597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3877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3877号